主題 : 五股郵局4樓房地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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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郵局4樓房地出租

發布單位:三重郵局發布時間:106/08/28閱次:2617
五股郵局4樓房地出租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郵局房地公開徵租案公告
主旨:公開徵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郵局所轄五股郵局地上第4層節餘空間。
依據:本公司設置條例及本公司房地產運用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徵租房地標示:
1.地址:新北市五股區成泰路三段541號地上第4層
2.出租面積(平方公尺):897.10(含公設)                        
二、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編定情形: 郵政用地。
三、建物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辦公室。
四、徵租標的使用限制:
(一)徵租標的之使用不得違反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或供視聽歌唱業、理髮業、三溫暖業、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等行業使用。
(二)得標廠商如有申請室內裝修許可、建物使用用途變更、消防安全設備、雜項執照或其他類似申請之需要,應經本局書面同意,並自行申請,所需費用應自行負擔,並將核准之相關文件影本送本局備查;如未辦妥而遭取締或裁罰,應由得標廠商自行負責,如經相關單位依法通知或本局書面通知期限內仍未辦妥者,本局得終止契約,得標廠商不得要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三)得標廠商應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向新北市政府申請公共設施做多目標使用。
五、登記資格:凡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依法登記之法人、團體,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均可承租。
六、月租金底價、租期、履約保證金及免付租金裝修期:
(一)月租金底價:新臺幣(以下同 )15萬元整。
(二)租期:5年,租期屆滿得續約,惟租金及租賃條款另議。
(三)履約保證金:相當於2個月決標月租金金額
(四)免付租金裝修期:30日曆天。
七、押標金之繳納、沒收與退還:
(一)廠商於申請登記承租時應繳納押標金計5,000元整。
(二)押標金限以郵政匯票或國內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支票繳納。(以上票據應填寫受款人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郵局)。
(三)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取消其得標資格外,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該廠商應予以繳回:
1.以偽造、變造之文件辦理登記承租。
2.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辦理登記承租。
3.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辦理登記承租。
4.得標廠商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決標、放棄得標、拒不簽約或逾期未簽訂租賃契約書(決標日起15日曆天內)。
5.得標廠商逾期未繳足履約保證金。
6.其他經本局認定有影響公開徵租之公正及其他違反法令行為者。
(四)押標金除依前款規定沒收者外,其餘於決標後當日或翌日(以辦公時間內為準)由未得標廠商無息領回。
八、檢附證件:
(一)法人、團體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蓋公司大小章)及委託書(正本),並攜帶受託人本人身分證、印章辦理登記。
(二)自然人:本人帶身分證、印章辦理登記。
九、登記地點:凡有意承租者,自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至106年09月11日止辦公時間內至本局勞安總務科庶務股(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一段17號5樓,電話29882776#551)辦理登記承租。如登記截止日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經相關主管機關宣布新北市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1個工作天。
十、競價日期及方式:
(一)登記截止日前如有2人以上辦妥登記承租者,將採競價方式辦理,於競價日期106年09月12日下午2時於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一段17號5樓會議室辦理競價。
(二)參與競價廠商應填具競價報價單報價,每次加價之最低金額以1,000元為限,以所有競價廠商均不再加價後之有效報價單最高者為得標廠商,次高價者為次得標廠商。若不再加價後最高標價相同者,由競價主持人當場抽籤決定得標廠商及次得標廠商。次高價者有2家廠商以上相同時,比照辦理。
十一、簽約及點交:
(一)得標廠商應自決標日次日起15日曆天內繳納履約保證金並完成簽約手續,逾期未完成者,取消得標資格,並以書面通知高於月租金底價之次得標廠商,自通知之日起15日曆天內依所報價格遞補簽約及繳納履約保證金,無次得標廠商或次得標廠商未於前開期限內繳納履約保證金或完成簽約手續者,即予廢標,重新辦理招租。
(二)徵租標的係以現況辦理點交,本局應於簽約日次日起 30個日曆天內通知得標廠辦理點交事宜,並應作成點交紀錄(含徵租標的點交時現況照片)以為日後本契約屆期、終止或解除時回復原狀之認定依據。點交後徵租標的若有第三人占用或侵害權益之情形者,應由得標廠商自行排除。
(三)得標廠商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點交或逾前款期限辦理點交者,則依本局書面通知辦理點交之日視同完成點交之日,並以本局製作之點交紀錄內容為準,本局不負相關保管責任,得標廠商並應負相關受領遲延之責。
十二、其他:
(一)徵租標的以現況出租。
(二)本案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相關稅捐與費用負擔、履約相關事宜及其餘未盡事項,請參閱本案租賃契約稿。
(三)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不克按本公告所定日期、時間進行競價時,本局得臨時公告延期辦理競價。
(四)本公告所規定事項如有疑義,應以本局解釋為準,又刊登之公告如有錯誤或文字不清,應以本局公告欄之公告為準。
(五)本徵租標的得標廠商不得經營足以影響其他承租戶生活、工作秩序等相關行業,若遇其他承租戶或鄰近居民抗爭,未於本局書面通知期限內改善或經協調未達成協議時,本局得終止契約,得標廠商不得要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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