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是,要指控別人偷竊或收受贓物,必須要提出相應的證據.
這個案件剛好有個郵差做為人證,餐廳老闆對郵筒的來源又交代不清,所以被警方函送.
至於是否構成犯罪,那還有待檢察官及法官的認定.
一般的情況下,私人擁有舊式郵筒或是剪票鉗,並不能夠認定那就是偷來的.
說不定那是郵政局或鐵路局報廢的物品,把它們丟掉或是賣給廢鐵場,再轉賣(送)給收藏者
這樣一來,就無法構成所謂的偷竊或收受贓物罪.
事實上,如果我是餐廳的老闆,我也可以主張,那個郵筒並不是贓物.
我可以說,你郵差憑什麼認定那個郵筒就是"田中郵局失竊的",說不定你記錯了.
我可以主張,那說不定是其他郵局的廢品,經由廢鐵場流出,而不是田中郵局失竊的贓物.
郵筒不比槍枝,私人擁有郵筒,本身並沒有罪,除非你能明確指證郵筒是偷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