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參展資格:
7.1.台灣新竹縣以北(含宜蘭縣)在學大專生或畢業五年內之畢業生均得申請參加。
7.1.1 為鼓勵新人創作與作品普及,作品以未曾參加過國際或全國郵展作品為優先錄取,曾參加上述展覽並榮獲大銀牌以上作品,則轉榮譽示範類。
7.1.2台灣其他地區與境外地區亦歡迎申請參加,唯參加順位於7.1 - 7.1.1之前述參展作品仍未滿五十框者,依報名順位遞補 (展品郵寄與保全等資費與責任自負)。
7.1.3. 本展接受集體創作作品(不超過五人) ,唯參加順位等同台灣其他地區與境外地區作品。
7.1.2 集郵集美類,作品如超過五十框,則以報名順位與新人新作優先支原則,選擇錄取展出,並於網上公告徵信之。
7.2. 參展人為展品之所有權人,須持有一年以上,得以化名參展,但須以真實姓名申請參展。
7.3. 凡不符上述7.1各條資格,申請參加得經郵展會同意。
7.4. 郵展主辦單位有權邀請示範性作品參加榮譽示範類。
7.5. 所有參展展品均須由徵集委員徵集並於網上公告徵信為準,7.1.所述範圍之外的台灣其他與其他境外地區作品,不另設徵集委員。
第八條:展品分類:
8.1. 非競賽部分:邀請類、榮譽示範類等其他非競賽性展品。
8.2. 競賽部份:
(一) 專題集郵類;
(二) 現代化集郵集美卡藝類(包含郵卡設計等);
(三) 原圖卡集郵類;
(四) 綜合集郵類;含傳統類、郵史類、片封簡類、航空類、明信片交換專輯……等
第九條:展出類別限制:
9.1. 一部郵集僅能參加一類展出,參展人最多提供兩項展品參展。
第十條:參展數量及參展費用:
10.1. 參展品以國際標準之貼紙為準(台灣郵框限制為225mmX292mm 十六頁,小於此規格之A4與LTR 貼片均可接受),每十六頁為一框(中貼片與大貼片等特殊規格則請洽徵集委員)。一部作品最少須以四頁申請參展,最多則不超過六十四頁,並以四頁為一單位累進。一部作品總值則以不超過新台幣陸萬元為原則。
10.2. 每一展頁必須在每頁背面註明序號並用透明膠套保護展頁,膠套請自行完全封簽,膠套內之內容本會均不予開啟,並將部分或全部做保全存檔攝影,如遇封簽損壞損失導致遺落損壞掉包等財損情事本會與徵集委員得免除完全責任。 (展場為公眾場合且有錄影門禁,該展場已有數十次相關展覽實績,拆裝框與拆裝封作品袋則為全程攝影存證之)
10.3. 參展費用詳細規定如下:
10.3.1. 每部作品基本參展費為新台幣壹佰元(境外請洽徵集委員)。
10.3.2. 如需參展獎牌者, 請另交新台幣伍佰元,獎牌將會註明作品之得獎獎別。
10.3.3. 參與展覽布置等等相關活動之參展者,得依主辦單位認可減免參展費用。
10.3.4. 非本人向徵集員親交作品與親取作品獎牌獎狀者,則須預交快遞郵遞與服務費用貳佰元(境外請洽徵集委員),費用差額不予退還。
10.4. 非競賽類展品均不收參展費。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