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第一屆台灣北區大專盃集郵攝影聯展集郵集美類組特別規則(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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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台灣北區大專盃集郵攝影聯展集郵集美類組特別規則(初稿)

第一屆台灣北區大專盃集郵攝影聯展集郵集美類組特別規則
第一條:宗旨:
提倡正當休閒活動,振興北區學府同學集郵風氣,重新提振與傳承延續學府各類集郵與卡藝集美專輯製作,促進國際郵人相關智識交流,強化我國在國際郵壇地位為宗旨,並以此為啟始,招募新血輪,為重組與成立臺灣北區大專集郵集美學會累積基礎。
第二條:組織:
指導單位:交通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主辦單位:國立台北科技大學課指組,北區大專集郵集美學會籌備委員會,國立台北科技大學集美網友社聯合主辦。(組成之展覽籌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展出日期及地點:
日期: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至六月一日展出五天
地點: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圖書館
第四條:郵展協調員:國立台北科技大學集美網友社社長黃兆民
第五條:郵展規模:約展出三十五框(必要時則增至五十框),每框放置十六頁之標準頁。
第六條:規則:集郵集美類組通用下列規則:
6.1. 集郵部分參酌國際集郵聯合會規章(GREX) (GREV) 及中華集郵團體聯合會郵展一般規則辦理
6.2. 集美開放類部份則本展主辦單位得依狀況特定特別規則。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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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發表於: 2012-04-06 13:45

第七條:參展資格:
7.1.台灣新竹縣以北(含宜蘭縣)在學大專生或畢業五年內之畢業生均得申請參加。
7.1.1 為鼓勵新人創作與作品普及,作品以未曾參加過國際或全國郵展作品為優先錄取,曾參加上述展覽並榮獲大銀牌以上作品,則轉榮譽示範類。
7.1.2台灣其他地區與境外地區亦歡迎申請參加,唯參加順位於7.1 - 7.1.1之前述參展作品仍未滿五十框者,依報名順位遞補 (展品郵寄與保全等資費與責任自負)。
7.1.3. 本展接受集體創作作品(不超過五人) ,唯參加順位等同台灣其他地區與境外地區作品。
7.1.2 集郵集美類,作品如超過五十框,則以報名順位與新人新作優先支原則,選擇錄取展出,並於網上公告徵信之。

7.2. 參展人為展品之所有權人,須持有一年以上,得以化名參展,但須以真實姓名申請參展。
7.3. 凡不符上述7.1各條資格,申請參加得經郵展會同意。
7.4. 郵展主辦單位有權邀請示範性作品參加榮譽示範類。
7.5. 所有參展展品均須由徵集委員徵集並於網上公告徵信為準,7.1.所述範圍之外的台灣其他與其他境外地區作品,不另設徵集委員。
第八條:展品分類:
8.1. 非競賽部分:邀請類、榮譽示範類等其他非競賽性展品。
8.2. 競賽部份:
(一) 專題集郵類;
(二) 現代化集郵集美卡藝類(包含郵卡設計等);
(三) 原圖卡集郵類;
(四) 綜合集郵類;含傳統類、郵史類、片封簡類、航空類、明信片交換專輯……等
第九條:展出類別限制:
9.1. 一部郵集僅能參加一類展出,參展人最多提供兩項展品參展。

第十條:參展數量及參展費用:
10.1. 參展品以國際標準之貼紙為準(台灣郵框限制為225mmX292mm 十六頁,小於此規格之A4與LTR 貼片均可接受),每十六頁為一框(中貼片與大貼片等特殊規格則請洽徵集委員)。一部作品最少須以四頁申請參展,最多則不超過六十四頁,並以四頁為一單位累進。一部作品總值則以不超過新台幣陸萬元為原則。
10.2. 每一展頁必須在每頁背面註明序號並用透明膠套保護展頁,膠套請自行完全封簽,膠套內之內容本會均不予開啟,並將部分或全部做保全存檔攝影,如遇封簽損壞損失導致遺落損壞掉包等財損情事本會與徵集委員得免除完全責任。 (展場為公眾場合且有錄影門禁,該展場已有數十次相關展覽實績,拆裝框與拆裝封作品袋則為全程攝影存證之)
10.3. 參展費用詳細規定如下:
10.3.1. 每部作品基本參展費為新台幣壹佰元(境外請洽徵集委員)。
10.3.2. 如需參展獎牌者, 請另交新台幣伍佰元,獎牌將會註明作品之得獎獎別。
10.3.3. 參與展覽布置等等相關活動之參展者,得依主辦單位認可減免參展費用。
10.3.4. 非本人向徵集員親交作品與親取作品獎牌獎狀者,則須預交快遞郵遞與服務費用貳佰元(境外請洽徵集委員),費用差額不予退還。

10.4. 非競賽類展品均不收參展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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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參展申請:
11.1. 參展申請表於即日起供應,請參展人於網上下載,或洽北科大集美網友社或向徵集委員索取,並於中華民國 一百零一年五月十日前填妥,隨同參展品首頁影印本掃描檔,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達各徵集委員提交本會

11.2. 參展人應填寫參展申請表一式一份,其中展品說明欄限一百字以內之簡明展品內容介紹,俾便編輯上傳展品目錄,其說明文字本會得以刪改。
11.2.1. 為樽節支出並節能減碳,展品目錄將不印行紙本,於本會指定網址公布相關內容之。

11.3. 展品經本會查通過經電郵或電話通知後,即將展品按規定期限(五月二十五日前)送達或寄達徵集委員。

11.4. 參展人應於收到本會審查通過之通知後五天內,將參展與郵遞等費用親交徵集委員或以報值掛號寄達台北市北投郵政889號。
第十二條:參展申請之接受與否,由郵展會決定之,拒絕參展申請不必說明任何理由。
第十三條:展品送達及退還
13.1. 本次郵展可受理郵寄參展票品(郵寄者請參展人自辦保險),詳情請洽徵集委員,於網上取得核可徵信後始可郵寄。
13.2. 參展展品應包裝牢固,於規定時間地點交徵集委員點收後統一送達本會,退還時亦同。

13.3. 參展人親自送交展品之時間為五月二十五日下午送達北科大集美網友社由徵集委員親自簽收。本會得依狀況與北科大集美網友社或其他大專相關社團協同徵集。作品如以寄送方式須於五月二十四日之前以快捷保值方式寄達(寄送地址詳與徵集委員聯繫並取得寄送號碼徵信公告),逾時取消參展資格並不予退還參展相關費用。
13.4. 參展人如託人向本會領回展品時,請出具委託書。
13.5. 未取得徵集委員聯絡徵信或授權徵信之與未有適當保全保險之各項寄送,均不被本會承認,本會與各徵集委員亦免除各項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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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展品送達及退還日期
14.1. 國內或國外參展品,繳交及退還時間另行通知。

14.2. 展品未依規定期限送達或展頁不合10.1-13.4等條規定者,以棄權論,所繳交之參展費移作郵展之贊助費 ,不予退還,並公佈棄權人之姓名。

14.3. 郵展結束後,除申請親自領回、郵寄或託人代領外,展品本會逕由徵集委員統一領回退還參展人 ,展品領回後將不得控訴。
第十五條:展品安全措施
15.1. 為容易及協助上、下框,徵集委員應在現場「框上點交及點收」與攝影。

15.2. 本會在展品收到後及展出期間,對參展品當善盡保管之責,並有專人日夜看守,惟因不可抗拒之 事故或其他原因,至展品遭受毀損時,本會不負擔賠償或其他之責任,參展者應自行保險。
第十六條:中途退出
展品在展覽期間不得中途退出,或抽換他項票品。
第十七條:評審與給獎
17.1. 協調國內具權威之集郵團體,徵求國內曾獲成人類別鍍金獎以上及之集郵專家組成郵展評審委員會從事評審,評審辦法依照各曾經舉辦之全國郵展競賽展品評審規則辦理並酌予放寬之。
17.2. 個人獎項部分:
17.2.1.非競賽類:非競賽類展品頒贈榮譽獎狀。
17.2.2. 競賽類:參展品依成績頒發下列獎類:特等賞(85分含以上)、一等賞(80分含以上)、準一等賞(75分含以上)、二等賞(70分含以上) 、準二等賞(65分含以上)、佳作賞(60分含以上) 、優秀入選賞(50分含以上)與入選證書(不及50分)。各獎項可不只一件作品,以評審評定分數為準。

17.2.3. 如為集體參賽作品,則依該完整作品依分數敘給上述獎項之一,並不依人數個別敘獎。
17.3. 團體獎項部分,為鼓勵相關大專之社團團體參與與推動校園集郵集美成效,特設團體獎,辦法如下:
17.3.1 累積積分制:如為相關大專之社團團體推薦之作品,則給予累積積分
17.3.2 團體積分辦法:特等賞(10分)、一等賞(8分)、準一等賞(6分)、二等賞(4分) 、準二等賞(2分)、佳作賞(1分) 、優秀入選賞(0.5分)與入選證書(不予計分)。
17.3.3 郵片設計/攝影類創作作品以上述分數1/4計分。
17.3.4 團體總錦標:本項累積積分最高之大專之社團團體頒給團體總錦標。僅頒發乙座,如遇同分,則由評審委員依展覽內容與展出貢獻度裁判選出。必要時可從缺。
17.3.5 精神總錦標:依參展參與精神或累積積分次高之大專之社團團體頒給精神總錦標。最多得頒發貳座,如遇同分,則由評審委員依展覽內容與展出貢獻度裁判選出。
17.4. 上列敘獎頒發獎牌(依參展人選擇並繳交費用)並頒發證書,團體獎則頒發獎座。
17.5. 凡參展未獲獎者均頒發入選證書。

17.6. 除以上各項獎牌及獎項外,另設特別獎若干名或評審道賀證書(如未達敘獎標準得從缺,由評審全權決定)。

17.7. 評審委員會之評審結果為最終決定,不接受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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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對本規則之承認

18.1. 參展者在參展表格上簽名後,即視為同意遵守本特別規則。

18.2. 因本郵展而發生之任何法律案件,其管轄地為台北地方法院。
第十九條:服務
19.1. 郵展會場申請設立臨時郵局於首日使用臨時郵局特戳。
19.2. 本會於郵展會場設置服務處,為集郵公眾服務。
第二十條:本會通訊聯絡處
20.1. 本會通訊聯絡處:112臺北市北投郵政信箱889號
聯絡人電話:0933999222何先生

20.2. 本次郵展協調員
姓名:黃兆民 先生
地址:106臺北市忠孝東路台北科技大學集美網友社
電郵信箱�[email protected]
第二十一條:附則
21.1. 本特別規則所訂定之事項以仿照國內各級郵展一般規則為準。
21.2. 本特別規則未盡事宜,得經由協調員同意後修訂之。
第二十二條:本郵展徵集委員
本次郵展總徵集員
姓名:何奕宏 先生
地址:112臺北市北投郵政信箱889號
電話:0933-999222
電郵信箱�[email protected]
第二十三條:本郵展官網部落格
1.    http://ntutgm.pixnet.net
2.    收件徵信部分則選擇鞠園台北科技大學集美網友社官方討論版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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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各位郵壇先進提供意見
亦歡迎大專生與甫畢業之同學參展
學府集郵是未來維繫郵壇之命脈
振興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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