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那篇就是郭先生的大作。
首先說明我既非該會會員也非編委人員,只是排版交到這裡負責,我僅幫忙校對而已。
郭先生說的情況真不明貴會的負責人為何會這樣處理,也不知郭先生將初稿(草稿)發去時有無說明,這正好如我前面說的責編人不“專業”。
版樣排好發給責編多時也未說有需要修改,我懷疑責編有無真正校對過。
我說的郭先生大作那段文字已修改過,就不知是否全篇是修改稿?因為我14號通知責編,15號修改後我沒再看過就修改好發給他們印刷了。——如果我不向責編人員提問,恐怕採用的就是“初稿”。
我說的要修改的是另一篇文章,結果好像來不及再修改了。
除了前面說過的情況,例如某些文章用標點“不規範”,如大作有“40mm x高31ˉ34mm”,首先乘號不應用英文X(這裡兩者分別不大,但書刊明顯有區別),“31ˉ34mm”應作“31-34mm”。其它稿有的省略號及小數點用句號,如93頁“在中國朋友的幫助下我們可提供如下報價。。。。。。注:廣告裡的郵票圖案是機設套票最高面值6。40的藍電子”,這篇稿是15號才增加的,我沒看過,之前的稿有這類情況均修改過——但責編是原封不動就發排了。
說到底,只是貴會的責編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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