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因應口罩管制出口,自本(109)年1月24日起至2月23日止,民眾交寄國際郵件內容物為口罩時,請遵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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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0-01-30 14:45

因應口罩管制出口,自本(109)年1月24日起至2月23日止,民眾交寄國際郵件內容物為口罩時,請遵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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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口罩管制出口,自本(109)年1月24日起至2月23日止,民眾交寄國際郵件內容物為口罩時,請遵守相關規定。

發布單位:郵務處發布時間:109/01/30閱次:2741
一、依經濟部109年01月23日經貿字第10908000000號公告辦理。
二、旨述日期間凡屬經濟部公告之「紡織材料製口罩及過濾效果94%及以上」及「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等2項管制禁止出口貨品,除非取得經濟部國貿局核發輸出許可證,否則禁止出囗或郵寄。倘民眾不甚明暸口罩材質,請先向經濟部國貿局確認。
台北:(02) 2351-0271、免付費電話:0800-002-571。
高雄:(07) 271-1171、免付費電話:0800-668-682。
撥打上述電話先述明詢問口罩材質,再請總機人員代轉承辦人。
三、非屬經濟部公告材質的口罩郵寄出口,倘價值超過美金5,000元(約新台幣15萬元)以上者,必須辦理報關出口。
四、郵件發遞單及報關單上均應註明交寄內容名稱、數量、價值,俾供出口海關查驗。
五、倘經出口海關查驗出係經濟部公告管制出口或未辦理報關出口之口罩(價值逾5,000美元),該類郵件不得出口並退回寄件人,其已付資費,扣除原寄局與查驗地之國內包裹往返資費後,如有賸餘,退還寄件人。

https://www.post.gov.tw/post/internet/Group/index.jsp?ID=150101&news_no=42830&control_type=page&news_cat=4&group_name=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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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發表於: 2020-02-01 12:09

海關緝私條例第38條:
郵遞之信函或包裹,內有應課關稅之貨物或管制物品,其封皮上未正確載明該項貨物或物品之品質、數額、重量、價值,亦未附有該項記載者,經查明有走私或逃避管制情事時,得沒入其貨物或物品,並通知進口收件人或出口寄件人。

言下之意,記得不要用信函或包裹交寄, 用小包或快捷就沒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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