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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復後郵局的申請及補償作業 夏大緯
台灣光復後民國35年時,根據吳振輝先生在嘉義郵刊第6期(76年11月出版),內所寫「日據之軍事郵便儲金通帳」郵文,郵局曾用「郵便為替郵便貯金等登記申請書(郵局滙票、郵局儲金等登記申請書)」,讓民衆提出登記申請。
(圖1)為郵便為替郵便貯金等登記申請書,銷和美、35.9.17日戳。
(圖2)為和美郵局臨時收據,銷臺灣、40.11.8日、和美(儲匯)戳,另用紅筆寫(41年1月19日墊付訖)字樣。
由上項介紹可得知,在民國35.9.17日登記、於民國41.1.19日付訖,是有人没登記、没付訖?還是可另外再行登記?為何到民國55年時又有民間賠償團體登記之事?及日本政府於1996年時,片面決定與台籍日本兵50餘年前積欠的債務,在5年內至2000年3月底止可提出申請賠償之事?特此提出供有興趣者再行探討及研究。
參考資料﹕吳振輝先生所寫「日據之軍事郵便儲金通帳」郵文
2018.1.24日完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