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規定各有不同
台灣的規定如下
郵務營業規章
第一百九十九條 無法投遞退回之郵件,應分別依下列規定,另付或免付資費:
一、 函件。
(一)信函、明信片、郵簡、盲人文件於投交之日起算二日內退回,其退回地為原寄地者免費,退回地非原寄地而應付不同資費者,補足資費差額。逾期退回者,均應另付資費。
(二)新聞紙、雜誌、印刷物、小包退回者,另付資費。
(三)因無法投遞退回之函件,寄件人更改收件人姓名或地址再寄者,應加裝封套,並另付資費。
二、 包裹。
(一)按照寄達地寄往退回地之資費另付資費。其應交付逾期保管費者,並應一併交付。
(二)報值或保價包裹退回時,應另加付報值或保價費。但包裹資費已內含報值或保價費者,不在此限。
另付資費退回之函件為掛號、報值或保價者,應另加付掛號、報值或保價費。但報值或保價費已內含於郵資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