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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郵政復名中華郵政顧客權益維持不變
2008.08.01 中華郵政
依據立法院第7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97年4月16日第2次會議:「鑑於中華郵政改名為臺灣郵政公司之程序尚未完備,不合法定程序,爰要求臺灣郵政公司於6個月內應回復名稱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決議。本公司於8月1日召開第2屆董事會第15次會議,會中決議回復「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稱。

中華郵政公司強調:「顧客權益維持不變」。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所有郵政儲戶的現有儲金簿、存單、劃撥儲金支票、金融卡及保單等,均可維持繼續有效使用,不必立即更換,視個案於需要時更換即可。

二、我國與其他各國之郵政合作,維繫不變。

三、郵戳、郵筒及已發行之郵票部分,均可繼續有效使用。

四、中華郵政對國內、外投資部分,僅需辦理復名手續即可,相關權益由本公司概括承受。

五、各項庫存單據(含儲金簿、存單、劃撥儲金支票及保單等)將加蓋中華郵政公司戳記,繼續使用。未來視庫存數量及新版採購進度逐次更新使用。

六、郵局局屋招牌、自動櫃員機(ATM)及郵用車輛上若有「臺灣郵政」之字樣,均將逐步更換。



中華郵政公司訂於8月4日上午10時在總公司(台北市金山南路2段55號)10樓禮堂舉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回復法定名稱典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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